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和《武汉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校党组(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关系在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党总支的教师党员,均应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
第二条 党费收缴标准按《武汉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校党组(2017)17号]文件精神。
第三条 党员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在岗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中心党总支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中心党总支将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报告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同意后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 党费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费用;
(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牌、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5)补助困难党员费用,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的费用;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相关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建工作或活动案例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第七条 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按《武汉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校党组(2017)17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八条 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后党费使用支出须由中心党总支书记签字,按党费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和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报账程序与要求进行使用。
第九条 加强党费管理,每年向各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和帮助党支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
第十条 中心党总支每年向党员公布同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党委和中心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心党总支负责解释。
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
201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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