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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日期:2022-09-09 来源:本站 访问量:2817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心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中心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防范决策风险,提高领导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推进中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20〕12 号)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遵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注重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要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第三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中心党政联席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中心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报告等。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中心工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中心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2.中心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政策和制度,以及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中心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和重要人才使用等重要事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中心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涉及中心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与方针等学校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2.中心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3.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教风学风建设等中心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中心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内部审计监督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5.中心20 万元及以上重要资产的处置,10 万元及以上重要基础设施等办学资源的配置和重大调整事项。

6.中心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的重要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中心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四)其他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中心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二)中心直接管理的科研基地主要负责人人选的确定。

(三)确因工作需要中心党员领导干部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

(四)中心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到校外单位任职的干部的推荐。

(五)学校党代会、教代会等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六)其它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中心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年度报告、考核验收等重大事项。

(二)中心10 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购买服务的安排方案,以及相应物资、设备的出租、转让。

(三)10 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对外许可使用、转让和作价投资。

(四)国内及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等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五)中心大型庆祝活动等重要活动项目安排。

(六)其它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接受涉及中心重大利益的捐赠。

(二)50000元以上资金使用;

(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设备采购及房屋修建等项目资金使用。

(九)其它应当由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八条  按照上级规定,需要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等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成员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中心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中心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中心党总支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纪检员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心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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