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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

日期:2022-09-09 来源:本站 访问量:1496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实现依法治理,依据《武汉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中心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中心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中心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心教代会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正确处理国家、学校、中心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心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中心教代会在中心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中心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中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中心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审议中心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并可提出建议;审议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可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审议中心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审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中心规章制度确定的其它事项。

(三)评议监督权。按照学校、中心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中心领导干部。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中心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与中心教代会的沟通机制,全面落实中心教代会职权,听取并合理采纳中心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如有不能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中心在岗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中心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中心教代会代表以中心内设机构为推选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九条 中心教代会代表按教职工总数的30-40%选举产生,选出的代表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原则上不得少于2/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中心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代表选举。中心教代会代表接受中心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中心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的任职条件:

(1)依法享有公民政治权利的中心在岗教职工;

(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3)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具有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如实反映和代表教职工群众的意愿;

(4)能积极参加校、中心教代会、工会活动。

第十一条 中心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中心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中心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三)对中心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质询和监督;

(四)对中心工作向相关领导和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中心教代会代表资格的终止、撤销和增补:

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即停止代表资格或更换:

(1)从中心离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调离之日起自行终止;

(2)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离退休之日起自行终止;

(3)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其代表资格自宣布之日起自行终止;

(4)不参加中心教代会工作及活动,不能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失去教职工信任的,按规定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

中心教代会代表的缺额按照代表选举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十四条 中心教代会代表可由内设机构或几个内设机构合并组成代表组,代表组组长由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中心应当遵守中心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中心教代会,支持中心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中心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中心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中心工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大事项,经中心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中心党组织同意,可以临时召开中心教代会。

第十九条 中心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中心的重点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中心工会提交中心研究确定,并提请中心教代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中心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中心教代会建立请示和报告制度。中心教代会召开前一周内应向学校工会书面请示,中心教代会召开后一周内应向学校工会书面报告会议有关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召开首届一次中心教代会或中心教代会换届时,应成立中心教代会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筹备小组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二)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和组织会议文件的起草。

(三)提出大会日程、议程草案。

(四)提出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做好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五)主持召开全体正式代表参加的中心教代会预备会议,其主要议程如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报告;

2.听取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中心教代会预备会议的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中心教代会在中心教代会正式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或领导小组,其成员应当由中心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中心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师代表。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中心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可以安排如下议程:

(一)行政主要负责人做工作报告;

(二)工会负责人做工会、中心教代会工作报告;

(三)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含经费报告);

(四)以代表组为单位组织讨论;

(五)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二十六条 中心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七条 中心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中心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中心教代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问题需提交代表讨论,可由主席团执行主席提出,经党组织同意后,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或部分代表会。

 

第六章  工 作 机 构

第二十九条 中心工会作为中心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中心工会主席负责主持中心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应在中心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做好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二)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培训中心教代会代表;

(三)动员、督促落实大会决议和代表提案;

(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五)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六)做好中心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中心教代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条 中心为中心工会承担中心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下属单位建立三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智能交通运系统研究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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