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中心课程建设,优化中心课程教学,中心决定开展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第一章 目的与原则
第一条 本科生、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目的,是根据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要求,建设一批具有一流教师队伍、一流教学资源、一流教学方法的示范性课程,进一步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条 本科生、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的原则,是坚持由高水平教师担任主讲教师,教学内容具有先进性、科学性与系统性,教学资源可以共享,教学技术与方法先进。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申报范围
开设一年以上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课程,均可申报精品课程。
第四条 申报条件
1.课程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学术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主讲教师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教学与科研水平高。
2.教学内容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先进性,符合中心主要研究方向的要求,体系结构合理,能及时吸收本课程研究方向最新研究成果。
3.教学资源丰富,有课程教学大纲和各部分教学内容参考文献。所有教学资源能够共享。
4.教学手段与方法先进,能熟练运用多媒体,能开展研讨式教学,能理论联系实际。
5.教学效果好,所讲授课程受到广大学生和同行专家的好评。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本人向所内提出申请。由课程负责人填写《ITS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提交申请表;
2.提交材料。提交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案、教学日历等材料;
(1)教学大纲
具体要求:包含教学目标、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每章或每讲的简要介绍,并注明学时)、团队成员的任务分配(注明主讲老师和课时)、课程重点、难点及采取的教学方法(应注明主要教学手段和方式)。
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出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本科教学的差异性与关联性(全英文教学内容与方法上与国语教学的差异性),体现出教学思想的先进性、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和课程设计的科学性,体现出教学团队成员之间既有统一协调又有分工合作,体现出对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高度重视。
(2)课程教案
具体要求:书写规范,符合相关要求。可由多个专题组成,但专题间需构成一定的逻辑体系,彼此相关且避免重复,每个专题应注明主讲教师和教学内容。教案应力求丰富充实,贯穿教学全过程,能够将系统理论和学科前沿相结合,并为下一阶段编写教材做好准备。
(3)教学参考资料目录
具体要求:选取的参考资料应具有一定前沿性和代表性,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需注明详细情况,包括种类(如著作、论文、外国文献)、作者、出处、发表日期等,全英文教学应包含英文参考资料和原版教材书目。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每章或每讲注明参考资料。
(4)课程PPT(选取有代表性的三讲)
具体要求:内容详实,层次分明,结构合理,设计科学,文字清晰、画面生动,表图清晰,模板统一,与教案内容相符,全英文课程PPT要求全英文。
3.评审:首先由各所组织初评,然后提交中心教学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时间和组织
中心每年进行一次精品课程立项评审。精品课程的申报立项一般于每年6月至7月间进行,由中心教学科研办负责具体组织。
第三章 检查与验收
第八条 精品课程的规划、立项、评审、检查和验收工作由中心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
第九条 精品课程建设项目获得批准后,要填报《ITS精品课程建设年度计划书》,报中心教学科研办备案。
第十条 精品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课程负责人应参照学校、省、国家精品课程建设标准,把握好课程的总体水平和建设进度,统筹安排课程建设资金,对课程年度检查负全面责任,并定期向中心、学院和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课程建设进展情况。课程负责人因退休或调离需更换新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中心审批确定。
第十一条 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
第十二条 各研究所应对精品课程提供必要支持,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精品课程提出改进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及时报中心教学科研办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中心对精品课程每年检查一次,检查工作由教学科研办组织进行,对不合格的课程或存在问题的课程应及时整改,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课程,取消“ITS精品课程”称号,并停止划拨、使用精品课程建设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课程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精品课程建设总结报告并申请项目验收。中心教学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该课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规定的目标,是否有标志性成果等。
(一)验收时间
提交验收申请后,一学年内完成。
(二)验收内容
验收将采取材料评审和课堂检查两种方式。材料评审内容包括:《武汉理工大学本科生、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结题验收表》、已出版的课程教材(或准备出版的教材稿件)、与教学相关的公开发表的论文复印件、教学大纲、课程教案、教学参考资料目录、课程PPT;课堂检查包括随堂听课、发放调查问卷和与学生进行座谈等。
第十五条 ITS精品课程合格验收后由中心颁发“ITS精品课程”荣誉证书,并在年终考核中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中心给予每门验收合格的精品课程提供建设经费。
第十七条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
202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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